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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3岁儿子独留出租屋,未成年人不是欠租拒腾的 “挡箭牌”|正观视评

正观评论员 周也琪
2026-09-29 09:33
孩子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不该成为任何人谈判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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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欠房租,长期失联,却将未成年的儿子留在出租屋?

近日,珠海一起租房纠纷引发关注。租客潘女士长期拖欠租金,在房东马女士胜诉、法院下达腾退判决后,潘女士带着另外三名子女离开,却将13岁的大儿子独自留在出租屋。房屋因欠费停水停电,屋内脏乱不堪,霉味刺鼻、蟑螂遍地、洗手池长满霉菌。

男孩辍学在家,靠点外卖度日。母亲偶尔现身,又迅速消失;父亲每月转账三四千元,却从不露面。执行局因屋内有未成年人,暂未强制腾退。房东赢了官司,却收不回房子。这场僵局中最令人揪心的,是那个本该坐在教室里的孩子。

潘女士的行为已远不止欠租违约。判决生效后,她把未成年儿子单独留下,自己躲避执行,这是把孩子当成延阻司法执行的“挡箭牌”。父亲每月给钱,却任由孩子独居且辍学在家,还以“学费每月四千多”搪塞(学校实际每学期收费3157元)。一个用孩子挡执行,一个用钱代替监护,令人心寒。潘女士甚至向房东扬言,若不续水费便实施报复。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法治的善意,但不能被恶意透支。执行局暂停腾退,初衷是避免孩子陷入无安置的危险境地,这一考量没有问题。可当监护人以“孩子在这里”为由刻意规避执行时,司法善意就异化成了对违法的纵容。房屋内有未成年人,从来不是腾退判决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执行的“暂停键”不能无限期按下,否则房东的合法产权和司法权威都会被消磨。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民政部门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社区、妇联、教育部门联动跟进复学和安置。先把孩子安置到安全环境,再执行腾退判决——保护孩子和追责成人,本就不该是非此即彼的选择。

成年人之间的纠纷,应由成年人自己承担后果。欠租违约该还的还,该搬的搬,该受惩戒的受惩戒。孩子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不该成为任何人谈判的筹码。把无辜的少年从这场成人博弈中剥离出来,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态度。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左海涛
二审:王亚萍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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