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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4岁男童 “摸臀”,正当维权的边界何在?|正观快评

正观评论员 周也琪
2026-09-09 09:35
权利正当,不代表行为无界;诉求合理,不代表手段可以无度

近日,“女子称在餐厅被4岁男童摸臀”一事持续发酵。

监控显示,幼童在餐厅跑动时,因过道狭窄导致身体失衡,手部触碰到该女子。女子坚称被摸了屁股,男孩父母表示是无心碰撞,当场道歉并赔付了医药费。但女子仍要求对方书面或拍视频道歉,男孩父母指出女子对孩子有勒脖子的动作,致孩子脖颈留痕。此事经三次调解未果,女子提起诉讼。

这起原本轻微的意外触碰,因后续处置失当,逐步演变为舆论事件并进入司法程序。核心问题不在于身体边界该不该守护,而在于维权方式必须合乎比例原则——有理,不等于可以越界。

在公共空间捍卫自身身体边界,权利合法且正当。当事人遭遇触碰产生不适与警惕,完全可以理解。但主观情绪不能替代客观事实,感受不适不等于被恶意冒犯。事件矛盾升级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跳过温和沟通与合理处置,将幼童的无心磕碰直接定性为带有冒犯意图的“摸臀”,拔高了事件性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定性难以成立。性骚扰的认定核心是主观故意,而4岁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无完整性别认知,更不具备刻意冒犯的意图。其跑动中的误触只是意外,绝非性骚扰。将孩童的无心过失等同于成年人的恶意侵权,既是对法律概念的滥用,也是对事实的片面曲解。

更具争议的是当事人超限度的维权手段。民事维权遵循比例原则,手段须与损害程度相匹配,严禁过激处理轻微纠纷。面对幼童的无意触碰,合理做法应是提醒制止、与家长沟通。但女子直接控制幼童身体,强拽孩子衣领致其颈部留痕,明显超出必要边界。

法律明确,维权初衷正当不代表行为本身免责。当事人虽无故意伤害孩童的主观意图,但明知拉扯禁锢可能造成惊吓或损伤,仍采取过激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已涉嫌过失侵权。此外,将意外触碰渲染为恶意摸臀,并传播画面引发舆论热议,若存在博取流量或炒作意图,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三次调解均告失败,恰恰说明过度维权无助于矛盾解决,反而让调解失去作用。女子一味坚持自身维权无错,拒绝承认行为过激,也使得家长一方的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回应。反复无效的调解,浪费了行政与司法资源,更消耗了人与人之间基本的信任与善意。

如今事件进入诉讼程序,法庭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裁断,包括家长在公共场合是否尽到合理看管义务,以及女子处置方式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法律不会纵容疏于看管,更不会容忍以维权之名伤害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

这起事件的社会启示,比司法结果更具普遍意义。公共空间的文明,靠的不是寸步不让的对峙,而是尺度相宜的包容。权利正当,不代表行为无界;诉求合理,不代表手段可以无度。捍卫自身权益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旦突破比例原则的底线,再正当的初衷也会变成新的过错。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左海涛
二审:王亚萍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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