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未到岗,一句“失踪”难掩失职|正观快评
近日,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直属中心在当地媒体发布《返岗通知书》,要求一名自2002年起便未到岗的刘姓员工限期返岗,引发关注。单位称该员工早已“失踪”,其间多次联系家属,只因没有登报,才拖到现在。

登报内容
“登报公告”这一动作本身并无不妥。对于失联人员,在电话不通、短信不回、家属也联系不上之后,登报是人事处理中法定且必要的最后一步,既为保障当事人权利,也为固定程序证据。然而,真正触动公众神经的并非公告本身,而是这份通知为何迟到了二十多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此标准,24年足以触发解聘程序数百次。可现实是,解聘流程从未启动。让人不禁要问:年度考核是怎么过关的?考勤记录是如何填写的?异常人员清退机制为何沉睡了这么多年?
用“失踪”来解释二十余年的不作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失踪或长期失联,恰恰是启动解聘程序的充分理由,而不是搁置不管的借口。人找不到了,岗位还要无限期保留吗?编制也无限期占用吗?单位称期间多次联系家属,说明并未完全丧失联络渠道,那为何不在失联初期就依法认定旷工、推进人事关系终止,非要拖24年才补发通知?
公众的关切点更在于:这24年来,该员工工资是否照发?社保是否照交?绩效奖金是否照付?“人不在岗、编制保留”,往往是“吃空饷”的典型。退一步讲,即便最终查实薪酬早已停发,单是一个编制被占用24年,本身就已构成对公共资源的挤占和浪费。
当然,人失踪了,单位可能确有难处。但“有难处”和“不作为”之间,存在本质界限。一两年未处置,或可归因于程序繁琐、流程未走完;但拖了24年未处理,只能说明管理失守、监管失灵。这不是什么“历史遗留问题”,而是典型的历史失职。登报公告做得再规范,也掩盖不了24年来无人负责的事实。
眼下,当事人被要求限期返岗,问题看似走向解决,但此事不能草草收场。24年间的薪酬账目须经得起审计,历任管理者对这一反常情形是否知情、是否履职,须有明确结论。究竟是单纯的人员失踪,还是存在默许脱岗、违规保留待遇的情形,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
更重要的是,这起事件给所有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铁饭碗”不能铁到人都不在了,还端得稳稳当当。日常考勤、年度考核、异常清退这些基础制度,必须真正砸实、落到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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