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近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山西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共7章30条,核心是构建“分类管理、科学定价、行为规范、强化监管”的管理体系,确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其中,对于利用公共资源(主要包括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具有垄断性且旅游者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于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者自主定价。
《管理办法》提出,在价格优惠措施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抚恤优待对象、宗教教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特定群体给予优惠。同时,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和当地实际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多日游旅游者、国内外团队旅游者实行更优惠的门票价格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和参与联票发行以及扩大月票、家庭套票、团体票发行范围等促销措施,支持组织当地居民“本地游”等活动,拉动旅游消费。
《管理办法》明确,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园中园”门票。对景区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具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门票价格。同时要求景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门票减免具体范围和优惠幅度、淡旺季不同门票价格和执行时间范围、收费依据、景区相关服务价格及服务内容等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也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差别化门票价格。
(来源 中国旅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