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11日《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公布。《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河南老年助餐服务从政策引导阶段全面迈入法治化、标准化、精细化发展新阶段。
《规定》立足全省老年助餐服务实际需求,从服务供给、标准规范、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起全链条的制度保障体系,将此前各地实践中的好做法、硬需求转化为法定要求,全方位破解老年助餐服务痛点。
靶向破解农村痛点 多路径打通助餐“最后一公里”
针对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薄弱、覆盖不均的突出难题,《规定》明确,鼓励农村养老机构和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制作老年餐食,向所在村和周边配送。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同时,《规定》还明确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利用物流网络提供送餐服务。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为老年人就餐、送餐提供服务,构建起“专业机构配送+邻里互助+志愿帮扶”的农村助餐服务矩阵。
细化服务标准 个性化餐食与信息透明双达标
《规定》同时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食供给与信息公示作出明确且细致的要求。在餐食品质上,要求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应当提供安全、营养、适合老年人膳食特点的餐食,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个性化餐食,以此满足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老人,以及咀嚼功能退化的高龄老人的特殊膳食需求。
在收费与信息公开层面,《规定》要求运营主体对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并将收费价格、优惠标准以及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在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既保障老年群体的就餐优惠权益,也让助餐服务的资金与价格信息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多元主体协同 构建可持续服务供给格局
为拓宽助餐服务供给渠道,《规定》明确了多方参与的服务建设机制。一方面,《规定》提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食堂并向周边社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餐桌或者老年助餐点,盘活既有餐饮资源;另一方面,创新提出探索“食堂+康养”“食堂+培训”“食堂+文娱”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模式,鼓励经营主体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功能,在非就餐时间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文化休闲等多元化服务,增强内生动力,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
在政策扶持上,《规定》给出多重红利。资金方面,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改造、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就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就餐补贴,对享受送餐上门的老年人给予适当送餐补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支持,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场地与成本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减免。
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方便快捷的智慧化助餐服务;金融与保险层面,鼓励金融机构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提供结算、贷款等优惠。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助餐服务的保险产品。鼓励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降低运营主体经营风险。
全方位监管 筑牢服务质量安全底线
为确保助餐服务落到实处、质效达标,《规定》构建起“部门监管+人大监督+群众举报+分类评估”的立体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的执业资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担任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监督员,对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收集人大代表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转交办理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老年助餐服务投诉举报方式,并在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进行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此外,《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评估办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将评估结果与补贴发放、资质保留等挂钩,以常态化评估倒逼服务质量提升,保障老年助餐服务的长效优质供给。
记者 陶然 实习生 段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