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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正观新闻
2024-10-14 14:06

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再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以排入河湖……10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要接入小区污水管网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对促进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条例》,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条例》要求,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建设工程不得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排水管理与设施维护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条例》要求,应当建立预警、会商、管网河湖联调联排等工作机制,编制城镇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再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以排入河湖

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条例》要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以排入河湖。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用水、车辆冲洗、水源热泵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

用于生产经营的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再生水用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禁止将再生水用于生活饮用、食品生产、水产养殖、游泳洗浴等影响人身健康的用途。

《条例》同时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明确污泥处置路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鼓励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的前提下,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可以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从事危及相关设施安全将被追究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再生水相关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正观新闻记者 袁帅)

编辑: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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