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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欠钱不还,被债主拿走摩托车钥匙后向债主名下小卖部纵火,被判三年六个月

正观新闻记者 杨泽雅
2021-12-16 14:30
贵州遵义一男子欠钱不还,被债主拿走摩托车钥匙后,该男子采取殴打、持镰刀架在女儿脖子上的方式要挟债主归还钥匙,而后又泼汽油向债主名下小卖部纵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2月16日,正观新闻记者关注到一份刑事判决书。出生于1984年的贵州男子王某文欠钱不还,被债主拿走摩托车钥匙后,王某文采取殴打、持镰刀架在女儿脖子上的方式要挟债主归还钥匙,而后又泼汽油向债主名下小卖部纵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1年7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文与郑某在遵义市播州区华某亮家吃酒席过程中,郑某向王某文索要欠款未果,便将王某文摩托车钥匙拿走。王某文采取殴打、持镰刀架在自己五岁女儿脖子处的方式要求郑某返还钥匙,郑某劝说王某文停止不当行为,并在未归还钥匙的情况下离开。当日20时许,王某文为报复郑某,用塑料桶将本用于生产的汽油提到位于泮水镇西安社区的郑某小卖部,把汽油泼洒在小卖部门口及郑某停放在门口的面包车上,再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离。郑某等人见状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财物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编辑:石闯
统筹:石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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